挂“牛肉”卖“母猪肉”,许某被判处刑罚
挂“牛肉”卖“母猪肉”,许某被判处刑罚
挂“牛肉”卖“母猪肉”,许某被判处刑罚
2023年(nián)1月(yuè)至2024年10月期间,许某多次在某市场购入(gòurù)母猪肉,通过剔除肥肉,涂抹牛血等方式将(jiāng)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零售摊贩处。
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许某(xǔmǒu)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查证,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从中(cóngzhōng)获利约6万元。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qí)销售的“牛肉”竟全为猪源性成分,无任何牛源性成分。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生产、销售(xiāoshòu)过程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jīné)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xíngwéi)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食品安全无小事,诚信(chéngxìn)经营是根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zhōng)的规定,“以假充真(yǐjiǎchōngzhēn)”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许某(xǔmǒu)将营养价值相对较(jiào)低、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fāngshì)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既破坏(pòhuài)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
应把好进货渠道关,保障(bǎozhàng)产品质量,始终牢记(láojì)诚信是经营生命线,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若发现类似“以假充真”情况,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拍照留证等(děng)方法留存证据,维护(wéihù)个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zài)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huòzhě)(huòzh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de),处(chù)(ch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yǒuqītúxíng)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qīnián)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mòshōu)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shēngchǎn)、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de)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zài)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zázhì)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chǎnpǐnzhìliàng)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míngshì)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de)“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shǐyòngxìngnéng)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de)“以次充好(yǐcìchōnghǎo)”,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chǎnpǐn)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shì)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nányǐquèdìng)的,应当委托(wěitu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来源:湖南省(húnánshěng)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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